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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消費漸入旺季 啤酒瓶“超期服役”隱患大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15-05-21  瀏覽次數:1021
核心提示:啤酒消費漸入旺季 啤酒瓶超期服役隱患大 天氣漸熱,啤酒消費也進入旺季,在關注啤酒質量的時候,你是否留意過啤酒瓶的保
 啤酒消費漸入旺季 啤酒瓶“超期服役”隱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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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氣漸熱,啤酒消費也進入旺季,在關注啤酒質量的時候,你是否留意過啤酒瓶的保質期?

近日,安徽省歙縣消協(xié)調解了一起因啤酒瓶爆炸致人受傷的消費投訴,一位消費者在飲用啤酒時,啤酒瓶突然爆炸,飛濺的啤酒瓶碎片擊中小腿。

今年2月,黑龍江拜泉縣一名6個月的小女孩被爆裂的啤酒瓶崩傷眼睛,造成眼球破裂。

去年12月,安徽廣德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一名高中女生參加親戚喜宴時,被酒席上突然爆炸的啤酒瓶炸傷,左眼角膜穿孔。

玻璃容器專家分析指出,各地頻現的啤酒瓶爆炸傷人事件中,普遍存在的啤酒瓶“超期服役”問題難辭其咎。尤其是多次回收、反復使用的啤酒瓶比新瓶更易爆裂。

按照啤酒瓶標準,國家建議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為兩年。但新京報記者近日走訪,并對北京十余家大型超市、社區(qū)商店、菜市場所售啤酒進行隨機抽樣,發(fā)現市場上“超期服役”的啤酒瓶大量存在,“超期服役”啤酒瓶超過抽樣總數的三分之一。

國家現行啤酒瓶標準起草人、全國日用玻璃標準化制定委員會秘書處張國秀5月8日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透露,基于行業(yè)的發(fā)展以及玻璃瓶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目前國家有關部門及相關專家正在商討對原有標準的修訂,擬對回收啤酒瓶質量加強監(jiān)管。

9歲“高齡”啤酒瓶仍在用

兩年,是國家建議啤酒瓶的回收使用期限。

在樂購、物美等大型超市的啤酒貨架上,新京報記者發(fā)現,大部分酒瓶為2013年、2014年和2015年生產的新瓶,但仍有一些生產于2010年、2011年、2012年的啤酒瓶“超期服役”,主要涉及青島、燕京兩個品牌,“年齡”最大的酒瓶超出國家建議使用期限已有3年。

而在一些社區(qū)商店和菜市場里,“超期服役”的高齡酒瓶更加普遍,幾乎隨處可見。從菜市場、社區(qū)便利店等隨機抽取的50瓶啤酒樣品中,有24個啤酒瓶超過兩年的建議使用期,接近半數。其中,超過使用期限五年,即生產于2006年、2007年、2008年的“高齡”酒瓶10瓶,占到隨機抽取樣本的20%。記者看到最早的燕京2006年生產的啤酒瓶,至今已有9歲“高齡”,超出建議使用期7年之久。

這些“超齡”瓶子大多存在明顯磨損、老舊的情況,一些瓶身已出現多處明顯劃痕,酒瓶底部和頸部的較突出部位,出現較深的白色圈狀劃痕。

隨機詢問十余位購買啤酒的市民,他們均表示,買啤酒時從未關注過酒瓶的生產日期。對啤酒瓶底部標的玻璃瓶“生日”,以及國家在19年前出臺的“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為兩年”,受訪市民也表示并不知情。

回收瓶很難按年份區(qū)分監(jiān)管

為何菜市場、社區(qū)小店等啤酒瓶“超期服役”現象遠遠多于大型商超?

有人曾猜測這是廠商針對不同渠道而銷售不同年份和包裝質量的啤酒,為躲避大型商超的嚴格進貨監(jiān)管,而將超齡瓶啤酒賣給小店。

但一位國內知名啤酒廠商相關負責人對新京報記者明確解釋,這當中不存在因銷售渠道不同,而提供酒瓶年份不同的啤酒。

因為“生產啤酒時,所有酒瓶都是混在一起使用,不會按照年份分開;之后的包裝和銷售環(huán)節(jié),也不可能花人力、物力去人為分開。”這位負責人說,兩年的回收使用期限只是國家建議性標準,而非強制性標準。企業(yè)使用超出建議年限的酒瓶,并不違法,因此沒有必要花大量人力、物力去人為分銷不同使用年份的啤酒瓶。而且,如此大量的回收瓶,技術上也很難做到按年份區(qū)分使用。

一位駐物美超市的燕京啤酒銷售代表向新京報記者透露,小店所銷售的明顯有磨損的“高齡”瓶裝啤酒,可能并非原廠生產的真名牌,“可能是一些小廠回收舊酒瓶灌裝的”。消費者若發(fā)現一些小商店或小飯店所售的啤酒中大量酒瓶年份過久,或瓶身有嚴重磨損或破損的,要謹慎購買。

國家現行啤酒瓶標準起草人、全國日用玻璃標準化制定委員會秘書處張國秀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也表示,市場上的很多啤酒瓶并不是定點回收,生產年份和已使用次數很難進行統(tǒng)計和監(jiān)管。

專家指出,當啤酒瓶處于劇烈晃動或高溫情況下,瓶內液態(tài)二氧化碳會迅速汽化,瓶內氣壓達到一定程度時,酒瓶就可能爆炸。而啤酒瓶在裝卸、運輸過程中容易造成磨損,多次重復使用以及陽光暴曬等,都會導致玻璃材質老化,影響回收瓶的承壓能力。因此,多次回收、反復使用的啤酒瓶比新瓶更容易爆裂,安全性能較低。

啤酒瓶標準正在修訂中

啤酒瓶現行的國家標準,是1996年出臺的《啤酒瓶標準GB4544-1996》,要求啤酒生產廠家必須使用B型防爆酒瓶,每件應在瓶底以上20毫米范圍內打有專用標記“B”,同時標明生產企業(yè)的標記、生產的年、季。并“建議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為兩年”。

正是因為使用期限并非強制性標準,使得在多起啤酒瓶爆破傷人的案件中,消費者向“超齡服役”啤酒瓶廠商維權,以及相關部門對“超齡服役”啤酒瓶進行查處時,都缺乏政策依據。

5月8日,國家標準委農業(yè)食品標準部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現行《啤酒瓶標準GB4544-1996》已實施近20年,太過老舊,一些標準已不適應當前的行業(yè)發(fā)展,因此國家有關部門正在征集意見,以對老標準進行修訂。但是否將對啤酒瓶使用年限進行修訂或增加強制性條款,該負責人表示相關修訂標準尚未確定。

而全國日用玻璃標準化制定委員會秘書處張國秀則表示,此前的國家標準,偏重對新玻璃瓶的質量控制,未注重對回收玻璃瓶的質量控制,而“正在討論修訂的新標準中,將增加加強對回收啤酒瓶的質量控制的內容”。至于如何具體規(guī)定,國家標準委人士稱尚在討論修訂中。

專家建議消費者,購買啤酒時,除要仔細查看啤酒本身的保質期外,還要注意酒瓶底部標注的酒瓶生產年份。盡量選擇劃痕少,生產日期在兩年以內的啤酒瓶,并在搬運啤酒時,減少搖晃和啤酒瓶間的碰撞,儲存在陰涼處,避免高溫、暴曬。(王叔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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